服務介紹:
《商標法》第42條規(guī)定:轉讓注冊商標的,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(xié)議,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
轉讓注冊商標的,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應當一并轉讓。
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,商標局不予核準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
轉讓注冊商標經(jīng)核準后,予以公告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服務流程:

所需資料:
(1)《轉讓申請/注冊商標申請書》;
(2) 商標轉讓協(xié)議副本,或經(jīng)過公證的商標轉讓協(xié)議復印件;
(3) 轉讓人和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(復印件);
(4) 委托代理的提交轉讓與受讓雙方出具的《代理委托書》;
(5) 申請移轉的,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;
(6)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,還應提供中文譯本;